南京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项目

近期更新2025.01.25 浏览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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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南京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项目的内容,最近很多人很困惑,一直在咨询小编,今天华律网小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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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①就医时未按规定使用《南京市民卡;

②非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抢救除外);

③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④治疗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等;

⑤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

⑥新生儿的医疗费用。

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及一次性营养补助费,基金不予支付:

①违反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②非法选择胎儿性别、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等原因造成妊娠终止的;

③异位妊娠、葡萄胎等原因致妊娠终止的;

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药事事故等致妊娠终止,有第三方赔偿责任的;

⑤不符合生育保险规定支付范围和标准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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