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的特殊地域管辖是什么

近期更新2022.12.10 浏览3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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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那么,诉讼离婚的特殊地域管辖是什么呢?下面就由华律网小编来告诉大家。

诉讼离婚的特殊地域管辖是什么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下述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诉讼离婚的特殊地域管辖是什么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被劳动教养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知识就是华律网小编对“诉讼离婚的特殊地域管辖是什么”这个问题进行的解答,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华律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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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第二十一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第二十二条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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