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项目:
1、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外的费用;
2、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术发生的医疗费用(分娩除外);
3、涉及婴儿医疗、护理、保健及生活用品的费用;
5、未经审批到烟台统筹区域外的医疗机构或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续的费用;
6、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生育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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