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夫妻双方第二个孩子属于超生的,征收五千元至五万元计划外生育费,第三个孩子以上(含第三个孩子)属于超生的,征收一万元至十万元计划外生育费。
2、符合生育一个孩子规定的夫妻收养或送养一个孩子后又生育一个孩子,征收五千元至五万元计划外生育费;符合生育两个孩子规定或符合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夫妻,生育、收养、送养合计已达两个或三个孩子后又生育一个孩子的,征收一万元至十万元计划外生育费。
3、不符合《民法典规定,非法收养第一个孩子的,征收一千元至五千元计划外生育费;非法收养第二个以上孩子的,分别比照超生相应胎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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