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事故)争议处理申请须提交的材料
一、《医疗纠纷(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书。
二、书面陈述。
三、患方自已保存的原始病历资料。
四、医疗机构复制或复印的病历资料。
五、病人治疗的各项检验报告。
六、双方封存的资料(医患双方共同提交)。
七、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八、如有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需检验的,应按规定先交有关部门检验,提交检验结论书。
九、如进行尸体解剖或医学鉴定、伤残鉴定的,应提交《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医学鉴定结论书、伤残鉴定结论书等相关资料。
十、患者(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或户口本、出生证、户籍管理部门开具的证明等)。申请人不是患者本人的,还须提交申请人与患者关系的证明材料(身份证或户口本、户籍管理部门开具的证明等)。
十一、委托他人代理的,须有代理委托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若为律师代理,则还需提交律师事务所介绍函、律师执业证、身份证;若为亲属代理,则还需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十二、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应为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身份证、户口本、出生证等原件经审查后归还),材料不全或缺交资料的应做出书面声明。未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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