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保人年满六十周岁当年开始领取养老金。根据本人的交费积累,按国家规定确定领取标准。由县级农保处负责在本地金融机构开设领取养老金账户,按月领取。投保人领取养老金,保证期为十年,领取养老金不够十年身亡者,其保证期内的养老金可以继承或用于支付丧葬费。投保人保证期后健在者,继续领养老金直至身亡。投保人在六十周岁前身亡,个人交纳的全部本息退给其继承人。投保人从本县(市、区)迁往外地或农转非者,可将其保险金转入迁入地养老保险机构。若迁入地尚未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可将其交纳全部本息,退还本人。投保人养老金给付权益不得转让、抵押、还欠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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