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收入在上年绍兴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以下。
2、具有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1人取得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3年以上。
3、有法定供养关系4人及以上家庭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人均15㎡(含15㎡)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法定供养关系3人及以下(2—3人)家庭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8㎡(含48㎡)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4、无房家庭,或国有土地上已被拆迁的住房人均建筑面积15㎡以下、原选择货币补偿、现无私房且不承租公房的家庭,或年龄在35周岁以上的无房单身者,符合前款(一)、(二)项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5、凡已享受过房改购房、解困房、安居房优惠政策且相应住房建筑面积达到48㎡的家庭和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
6、申请家庭已享受实物分房,或通过市场方式购买商品房,或因赠与、离婚、继承、自建、租赁廉租房及其他公房等方式取得的住房以及申请家庭现已转让的原有住房,其建筑面积均纳入申请者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7、申请家庭户口虽然单列,但其户口所属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与其有法定供养关系且另有住房的,该住房建筑面积均纳入申请者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8、符合上述经济适用房申购条件的残疾军人、三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生活补助的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凭有效证件和当地民政部门的证明,给予优先解决。
家庭收入、财产标准与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政府根据市区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563元)
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应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申请人离异的须满三年,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因投靠子女取得市区户籍的居民,作为共同申请人户籍取得时间必须满一年;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户籍不在本地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镇一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住房证明。
每个申请家庭原则上以户主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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