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伤保险认定程序如下:
1.事故报告
职工发生伤害事故,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负责工伤认定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并填报《事故伤害报告表;发生死亡事故或一次负伤3人以上(包括3人)的伤害事故,应在24小时内报告。
2.申请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参保所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也可以直接向参保所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提供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4.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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