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2日,《广东省社会力量参与救灾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草案修改稿中增加了“捐赠监督制度”,规定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证书号码、负责人信息、年度工作报告、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捐赠款物使用、慈善项目实施、资产保值增值等信息。
其中还规定了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款物募集情况或者慈善项目运作、受赠款物的使用情况,当中明确“募捐周期或者项目运行周期大于6个月的,应当每3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活动结束后或者项目结束后3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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