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五款指出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是指以下所得:一、夫妻婚前一方财产所产生的利息,如夫妻一方婚前存入银行的存款,所产生的利息;二、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所得的收益,如婚前以二十万元购得房屋一套,婚后以三十万元卖出,其中的十万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三、夫妻各方单位分发的福利;四、中奖所得,如用夫妻个人财产所购彩票,中奖所得的财产;五、投入股票、债券市场所得的收益,如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股票、债券,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买卖过程中所得的收益;六、夫妻一方婚前承包的生产经营的项目,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收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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