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贴有正面免冠彩色近照)
2.电子数字信息照片
3.交验身份证件(未满16周岁的除外、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交验本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定居国外的证明,并提交复印件。代办的,交验代办人居民身份证件,并提交复印件。)
4.交验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或经确认能够进入台湾地区的有关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5.往来台湾通行证(已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提交《往来台湾通行证)
6.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1、应邀前往台湾的,提交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原件,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台办确认盖章的复印件。
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的,提交工作证明,交验暂住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由组团单位代办的,代办人须提交单位介绍信。2、经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审核立项前往台湾进行经贸交流活动的,提交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关于应邀往来台湾立项批复”原件)
7.单位意见(登记报备的国家工作人员须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意见。
持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人员申请前往台湾,无须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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