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申/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办理材料

近期更新2025.01.24 浏览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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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原件(公车单位的被委托人签字,私车本人签字);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属于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证明原件;

4、属于单位车辆代理登记的,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原件;

5、属于换领的,还应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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