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法律适用范围
律师解答:《条例》第49条第2款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只有在构成医疗事故的情况下,医疗机构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条例》第4条规定“造成患者明显人峰损害的其他后果”
相关法律常识:关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具体的计算标准,《条例》规定,患者的误工费为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3倍计算。致人死亡的,仅赔偿丧葬费和相当于6年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误工赔偿费的标准,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因误工减少收入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死亡补偿费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0倍。对上述问题,有的认为《条例》标准低,与《国家赔偿法》、《民法通则》确定的赔偿标准有冲突,应当如何适用?在司法实践中,有的主张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民法通则》是普通法,《条例》是特别法,应当适用该《条例》。有的认为《民法通则》颁布过早,难以适应现实发生的大量医疗事故赔偿案件;但也有的认为,如果适用《条例》显失公平,不足以救济受害人的损害的,法院可以作出高于《条例》规定的赔偿标准的赔偿数额。
这些问题涉及到对法律文件和法律部门关系的认识。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的法律部门,其表现形式可以是民事基本法、单位法等,而行政法规也是民法的表现形式之一。判断行政法规中的内容属于哪个法律部门,主要看它规定的是哪个法律部门调整的社会关系,只要它规定的是有关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的法律规定,它就属于民法部门性质的行政法规。《民法通则》是普通法,《国家赔偿法》是关于国家侵权损害赔偿的特别法,《条例》是处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特别法。各自规定的侵权损害赔偿标准,有所差异,是由其调整的领域各不相同,侵权的性质不同决定的,不能互相比较,更不应认为有冲突,此其一。其二《条例》是关于医疗事故处理的专门法规,受害者援引《条例》规定获得赔偿,从实务处理的角度看可更为简便,如果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则会变得困难些。因为《民法通则》规定的比较原则,没有《条例》规定得具体。其三,我国是发展中的国家,医疗事故赔偿比国家赔偿和一般的民事赔偿的标准低,是可以理解的。若过分发地扩大医疗机构赔偿责任,会影响医疗设备的改善和医疗技术水平的提高,甚至影响到医疗机构的存亡。目前国外医疗事故赔偿却是依靠医疗保险来实现。我国应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并实行限额赔偿。
我是一名刚生产的产妇,医院称错我孩子的体重偏差较大,医院也承认称有问题,造成我孩子救助不及时,目前有严重的心脏和其他问题,医院不仅没有任何道歉还对所属的儿童医院谣言说,我们在所属妇幼医院闹事,现在疫情严重,我们不仅看不了孩子,作为抛宫产手术三天的我,医院明显态度冷清到不管不顾,我需要借助法律维权
我在市医院做无痛人流后一月余,因大出血急诊转入院治疗,原因是人流术后残留造成,在医院做宫腔镜手术清除后出院,后一月去医院复查还有残留,又要求住院治疗,医生说宫腔镜等离子电切,在此治疗住院所有的费用因为人流术后遗留问题不报销一分钱,我想咨询一下人流术后造成的几次入院治疗能追究医院的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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