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已注销户口的,应提交原住所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申请人所在单位无人事(组织、劳资)部门的,由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住所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在校学习的,由所在学校出具证明(证明中涉及申请人工作经历的时间应截止到月);
(三)与工作经历有关的职务证明、职业资格证书;
(四)申请人近期二寸照片三张;
(五)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六)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证件、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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