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严格按照《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工作。婚检机构为接受婚检的男女双方提供规范的婚前医学检查、卫生指导和咨询,填写《婚前医学检查表,向服务对象反馈、解释婚检结果,加盖婚检机构专用章,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并及时登记婚检台账,填报婚检相关信息。
经婚前医学检查发现可以矫治的疾病,应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处理,或转至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进一步诊治;对不能诊断的疑难病症,应请主检医师复查后,转上级医疗保健机构会诊,并进行随访;对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不宜生育”或“建议采取医学措施”的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医生应向其讲明科学道理,提出医学意见,进行重点咨询指导,对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应提供以知情选择为原则的长效节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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