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为了规范湘-通卡专用车载电子标签(以下简称“车载电子标签”)的安装和使用,特制定本须知。
第二条车载电子标签是湖南省高速公路监控中心向社会发行的,由合作银行代理安装在车辆上,记载车辆信息并和车道上安装的专用微波通讯设备进行短程通讯和信息交换的车载设备。该车载电子标签符合GB/T20851.1~4-《电子收费专用短程通信系列标准。
第三条车载电子标签与湘-通卡配套使用,在通过收费站ETC专用车道时,可实现不停车电子缴费。
第四条车载电子标签与登记使用的车辆为唯一对应关系,一车一标签。车载电子标签的安装、使用暂不对货车开放。
第五条客户同意按要求提供办理车载电子标签所需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
第六条合作银行客服网点向客户收取车载电子标签的工本费,符合优惠方案的可免除工本费,具体以柜面销售方案为准。
第七条客户应遵照本须知及其他相关规定正确使用车载电子标签。在配合湘-通卡使用时,应遵守湘-通卡的相关使用说明。
第八条客户应当按照本须知的约定使用车载电子标签,不得篡改、伪造或以其他方式破译车载电子标签以逃避缴纳通行费。
第九条客户购买车载电子标签后,应由合作银行客服网点技术人员安装。客户不得擅自拆卸、转租、转借或移用到其他车辆上使用,否则,因此造成的车载电子标签失效,客户自行承担。
第十条车载电子标签为微波通讯产品,前挡风玻璃装有防爆膜的车辆,因防爆膜中含有金属离子,会影响微波通讯链路的信号传输,因此根据车辆具体情况需割开防爆膜。客户本着自愿原则进行割膜处理,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客户承担。
第十一条装有车载电子标签的车辆,通过ETC专用车道时,车速按现场的限速标志规定行驶。
第十二条ETC交易区域是ETC天线立柱前3*7.5米左右的区域,一旦有装载了湘-通卡+车载电子标签的车辆进入交易区就会完成自动收费。当ETC车道前面有车辆停留时,请与前车保持10米以上的距离,以防止误交易的情况发生。
第十三条车载电子标签不能拆卸,一旦私自拆卸需到合作银行客服网点激活才能继续使用。湘-通卡需按正确方向插入车载电子标签中,否则不能正常通过ETC车道。
第十四条非设备故障原因导致交易不成功时,请重新插好湘-通卡,在ETC交易区域内,系统将自动重试并完成交易,如车辆已驶出交易区域,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返回交易区域,完成交易。因设备故障导致交易不成功时,请从人工收费车道以湘-通卡刷卡或现金支付的方式完成交易。
第十五条客户应妥善保管车载电子标签,注意防潮、防水、防强磁,以避免损坏。
第十六条车载电子标签无法正常使用的,客户凭身份证、机动车辆行驶证及车载电子标签到客服网点办理更换手续,车载电子标签更换手续按申领新车载电子标签程序办理。自办理之日起一年之内非人为损坏的,可免费更换。办理之日起一年后或因人为损坏的,按车载电子标签成本价给予更换。由于车载电子标签属于电子产品,成本费不予退还。
第十七条客户认可并接受非现金支付系统的服务方式。
第十八条在ETC专用车道不能正常使用时,客户同意转入人工收费车道停车缴费。
第十九条以上内容如发生变更,湖南省高速公路监控中心将在合作银行客服网点以通告或其他方式通知客户。
第二十条本使用须知由湖南省高速公路监控中心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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