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进城后土地权利是否丧失
不会丧失,否则就会进行相应的赔偿。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第27条规定,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七条、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因此,对于已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在户口性质变更之后同样具有相应的使用权,我们不能判定丧失原有的使用权。如果非要进行收回使用权那就需要对当事人进行相应的经济赔偿,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华律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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