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材料:
1、《国外中国公民回闽落户申请表;
2、设区市政府侨务办公室出具的《不予受理(核准)通知书(需注明“不具备华侨身份”);
3、末次入境持有的出入境证件;
4、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户口注销证明;
5、父母结婚证明;
6、国外出生证明;
7、正面免冠2寸白底彩色近照1张。
8、父母或国内监护人书面《声明以及亲自司法鉴定书(无法提交国外出生证明或者父母结婚证明,或者提交的出生证明登记的父母信息与申报父母信息不一致的需提供)。
9、其他监护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10、其他监护人与落户人关系证明。
办理条件:
1、不具有华侨身份
3、中国公民在国外所生子女的
4、父母双方户口已注销
办理流程:
1、父亲或母亲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受理;
2、公安派出所进行调查核实并上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
3、县级公安机关作出核准决定并上报社区市级公安机关;
4、设区市级公安机关作出核准决定;
5、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核准决定后,将结果告知申请人,并领取退回的申报材料及书面决定。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办理时限:15天内
办理费用:免费
办理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夏令时调整为下午3:00—6:00)
办理地点:父母所在地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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