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缴纳基本医保费的年限: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什么是视同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本市30日基本医保制度实施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龄。
职工最低缴费年限:女满25年,男满30年,最低实际缴费10年
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应从开始补缴。如果未开始补交的,按照原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从1日起按参保时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基本医保费。补缴后,30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龄会视同为本人的缴费年限。否则,不视同为缴费年限。
从省内其他统筹地区调入市区并参加基本医保的职工,其参保时间晚1日的,应从开始,按参保时调入地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基本医保费,补缴后其在调出地30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龄视同为缴费年限。
职工退休时,缴纳基本医保费的年限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应以本市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由用人单位按8%的费率为其继续缴纳基本医保费,直至达到最低缴费年限,个人不缴纳基本医保费。
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年限:女满35年,男满40年
本人符合参保条件,没有按规定时间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应按参保时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欠缴的基本医保费。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退休时,缴纳基本医保费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和最低实际缴费年限的,个人应按8%的费率一次性补缴至最低缴费年限和最低实际缴费年限。否则,终止其基本医保待遇,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发给本人。
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1日后参加基本医保的,应按照原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从1日起按参保时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基本医保费,30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龄视同为本人的缴费年限。否则,不视同为缴费年限。
灵活就业人员欠缴基本医保费,应按补缴时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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