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如何规定?
答: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
一级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为本人工资85%,
三级为本人工资80%,
四级为本人工资75%计发。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伤残等级被评为五级和六级且企业难以安排适当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
五级为本人工资的70%,
六级为本人工资的60%。
并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以上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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