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规定3日起公开征求市民意见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档案对外利用规定(修订稿)(以下简称《规定)从3日起公开征求市民意见。其中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提交身份证明及与房地产事项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利用房地产档案中与其直接相关的行政办理结果和申请材料。
租赁合同签订人可申请房产档案
前不久,国务院法制办公布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引起了各界关注。
记者发现,《规定也明确了房地产登记档案的利用资格和范围。据介绍,房地产档案是指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在用地审批、土地出让、商品房预售许可、房地产交易登记等各项房地产行政管理业务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且已归档保管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其中,用地单位、预售单位、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人、征收单位、租赁合同签订人等提交身份证明、载明利用事项的介绍信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可以利用该房地产档案中与其直接相关的行政办理结果和由其提交的申请材料。
利害关系人提交身份证明及与房地产事项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可以利用房地产档案中与其直接相关的行政办理结果和申请材料。利害关系人是谁按照规定,利害关系人是指仲裁、诉讼双方或与前款所列当事人办理的房地产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利用人。
此外,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海关、税务机关、证券监管机构和行政复议机构等国家机关提供单位介绍信、工作人员的工作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可利用与调查、处理的执行公务直接相关的房地产档案文件材料。
泄露房地产档案要承担法律责任
《规定对于特殊的房地产档案有严格的保密要求。比如,如果档案机构认为申请利用的房地产档案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提供利用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利用的,不能提供利用。如果第三方应当在收到档案机构的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作出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利用。此外,如果房地产档案中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应该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办理。
根据《规定,原则上档案原件是不外借的,“确因司法鉴定等特殊原因需要借出”也须按照一定程序进行。
按照《规定,房地产档案并不是随便可申请利用。申请利用房地产档案首先要明确利用目的,提供身份证明等必备证明材料,并按要求填写利用登记表,利用登记表还要载明房地产坐落、档案编号或文号等信息作为检索条件。
符合利用条件的,档案机构将予以受理,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供利用结果。档案机构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利用结果,需延长期限的,应当经档案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规定提出,档案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因擅自扩大房地产档案的利用范围或非法使用、泄露房地产档案的内容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利用人因提交错误、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档案利用结果或因不当使用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也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小贴士
联系部门及方式:广州市房地产档案馆
联系电话:83339452、83196727
联系人:张先生、王小姐
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可通过网上信箱(邮箱地址:)、邮寄(广州市越秀区豪贤路193号6楼,邮编:510030)或传真(传真号码:83196761)反馈意见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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