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方式的变更属不属于主合同的变更
1、履行方式的变更属于主合同的变更,合同变更既可能是合同标的的变更,也可能是履行方式的改变。合同变更不是合同性质的变化(如买卖变为赠与,合同关系失去了同一性,此为合同的更新或更改)。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由于主、客观情况的变化,是原合同的履行已经不可能或者不必要是,为了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可以依法变更合同。
2、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双方在进行协商时,意思表示必须是明确的,而不能是模煳的,否则,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七十六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合同是否属于变更,一般是由双方当事人来进行约定以及决定的。如果履行方式的变更是双方当事人都默认不需要更改合同的那么就并不需要更改合同,反之如果双方认为需要更改合同的,那么就进行更改,这方面出现问题的可以联系律师,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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