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受法律认可的出资形式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7条第1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事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德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明确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立法者给可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限定为三个要件:
1、具有货币价值,即可以用货币来估价;
2、可以依法转让;

3、法律、行政法规没有禁止。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具有明显的人身依附性质,无法转让,以这些无法转让的财产出资,对其他股东,对与公司发生关系的其他利益相关者明显不利,不能作为出资。
关于借款是否可以作为出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并无禁止性规定。然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
关于债权是否可以做为出资,可以分为两种情况讨论:
一类是公司设立时的债权可否作为出资存在争议;
另一类是公司设立之后,债权人以对公司享有的债权转化为股权出资,即俗称的债转股。我国为解决国有企业负债过度及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问题已制定了债转股政策,对债转股持肯定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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