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参保单位须携带劳动行政部门出具的《核定退休(职)养老金待遇通知单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科(股)核定缴费情况,征收科(股)在《核定退休(职)养老金待遇通知单上签署意见。
②参保单位携带征收科(股)签署意见的《核定退休(职)养老金待遇通知单和到龄职工档案,到注册科(股)窗口修改基本情况,注册科(股)在《市直在职人员数据库数据变更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③参保单位携带征收科(股)签署意见的《核定退休(职)养老金待遇通知单和注册科(股)签署意见的《市直在职人员数据库信息数据变更审批表以及到龄职工档案,到支付窗口进行待遇计算审核及养老金待遇计算,并打印《职工离退休养老保险待遇计算单一式三份。经办人在《职工离退休养老保险待遇计算单上签字。
④支付科(股)经办人将《职工离退休养老保险待遇计算单和职工档案转稽核科(股)经办人处进行复核。复核后由复核人在《职工离退休养老保险待遇计算单上签字,加盖稽核科(股)业务印章,复核人在计算机上进行确认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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