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持有本市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所持驾驶证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三十日内申请换证,并需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在本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
2.机动车驾驶证没有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或撤销的情形。
办理地点
1.境外人员在车辆管理所涉外管理科办理;
2.其他人员任选车管分所或交通支、大队车管站办理。
提交的资料
1.按规定填写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3.机动车驾驶证原件;
4.机动车驾驶人相片2张;
5.居民身份证号码发生变化的,需出具由公安机关开具的《公民身份号码更正证明。
办理时限
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
机动车驾驶证收取工本费10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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