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6]12号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近来,有些高级人民法院就有关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的问题向我院请示。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城市房屋主管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的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三、本批复发布之日起,最高人民法院(1993)法民字第9号《关于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关问题的复函》同时废止。
你好,拆迁办给我说按土地证的面积算赔偿,把我的土地证收回去了!我字都签过了。现在告诉我,他们计算错了。区政府不审批,打回来了。现在让我重新签字。也不给我原土地证。说是现在按批复的土地面积算赔偿!这明显是忽悠人呢。原土地证面积2.2亩,现批复面积为2亩。像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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