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入户条件
本人(被投靠人)的兄弟姊妹及其子女,父母的兄弟姊妹及其子女投靠本人,以及孤寡老人和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投靠近亲属的。
二、申报材料
(1)被投靠人书面申请(公安机关填制《入户审批表);
(2)近亲属关系证明;
(3)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
(4)就学的,提供学校证明;委托监护管理的,原监护人出具委托书;孤寡老人和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投靠近亲属的,出具愿意赡养或扶养的公证书。
三、交验材料
(1)被投靠人书面申请(存档);
(2)《申请入户审批表(存档)
(3)近亲属关系证明(存档);
(4)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存档)。
四、办理程序
(1)允许近亲属投靠主要是为解决未成年人的就学和监护管理问题,以及特殊群众的赡养和扶养问题。近亲属投靠必须严格按照以下原则执行,并经县(区)公安局审批方可办理。
(2)未成年人因就学或监护管理原因可单独投靠近亲属落户。
(3)农村居民的近亲属之间不能相互投靠落户(第4种情形除外)。农村居民可投靠城镇近亲属落户。
(4)孤寡老人和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其近亲属经公证愿意赡养或抚养的,准予办理户口迁入手续,但城镇居民不能投靠农村居民落户。
(5)亲属关系证明由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投靠人或被投靠人所在的派出所或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出具,单位证明可作佐证;原户籍档案可作直接证明,不需再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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