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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七十二条之一第一项规定,声请判决离婚,当事人得于第一审或第二审言词辩论终结前,附带请求法院于认塬告之诉为有理由时,并定对于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行使负担(即所谓之监护权)之内容及方法。而且依同法第五百七十九第一项之规定,法院对于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之行使或负担,得依声请或依职权命为必要之假处分。
故于判决确定前,欲暂时取得对于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之行使负担,可透过假处分之方式为之。因为对于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行使,如有急迫情势不立即定暂时状态,将使子女安全或教养受到影响,故法院得依声请或依职权命为必要之处分,以保护未成年子女权益(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七十九条立法理由)。所以,声请假处分,除须符合定暂时状态假处分之要件外,尚须站在保护未成年子女权益之立场为考量。又子女目前由谁监护中,并不影响法院为假处分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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