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特殊人才、特殊技能人员入户
所需材料:
1、申请入户人书面申请报告;
2、原常住户口所在地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特殊人才、特殊技能的认定证明;
4、拟入户地所在城区计生部门审核证明(注;年满49周岁以上人员,不携子女申请入户的,不须出具计生证明);
5、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由本人持以上证明材料及住所材料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需投靠本市亲友入户的,提交户主的申请报告及居民户口簿,到户主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需挂靠在区、市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的,由本人向市人才交流中心申请办理。
申请报告请用A4纸打印,手写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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