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凌辱后砍杀2人泄愤怎么判

近期更新2019.05.25 浏览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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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民是具有人身权利的,而名誉权是人身权利的一种,公然侮辱他人的,是属于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有些遭受到凌辱后可能会作出很多违法犯罪的行为,那么遭凌辱后砍杀2人泄愤如何判?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遭凌辱后砍杀2人泄愤怎么判

23日上午10时,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黄某某故意杀人案(“6·28”浦北路杀害小学生案),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某因自认为遭到他人的欺辱和伤害,遂产生杀害无辜儿童以泄私愤的歹念。至10月,黄某某先后在上海、广州等地拍摄多所小学、幼儿园照片,选择作案目标。6日黄某某再次来沪,通过反复实地观察,最终决定以上海市世界外国语小学的学生作为作案目标。6月28日7时许,黄某某携带事先准备的不锈钢斩切刀至该校附近驻足窥探,伺机作案。11时30分许,黄某某尾随该校小学生谭某某、费某某、金某某、学生家长张某某等人,行至距校南门约130米处时,黄某某拿出斩切刀进行砍杀,造成谭某某因被锐器砍切项部造成颈椎、颈髓及椎动脉离断致中枢神经系统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费某某因被锐器砍切头面部及左手掌等处造成颅腔开放、左手离断等致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而死亡,金某某、张某某头部等处损伤构成轻伤。黄某某行凶后随即被群众和安保人员当场扭获。经鉴定,黄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在本案中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遭凌辱后砍杀2人泄愤怎么判

上海一中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杀人,致二人死亡、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黄某某系有预谋、有准备地在校园附近针对无辜儿童实施严重暴力,其犯罪动机极其卑劣,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黄某某虽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被评定为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但鉴于其罪行极其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且其精神疾病对其作案时辨认、控制自己行为能力没有明显影响,故应依法予以严惩。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宣判。上海市人大代表、被告人的亲属、新闻记者及社会各界群众50余人参与旁听。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通过上述案件的分析,因遭受到凌辱后选择以杀人的方式泄愤的,是属于故意杀人的行为,杀人者是会被判处死刑的。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华律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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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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