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流程

近期更新2025.01.26 浏览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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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失业保险待遇享受审核

事项类别;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事项编码:JXHRSS-FXZXK008

受理部门:市就业管理服务局(楼忠强)

受理地址:嘉兴市东升路1042号市市就业管理服务局3楼失业保险科

联系电话0573-822208516

服务对象:单位或个人

法定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其中失业登记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不收费

监督投诉电话:0573-82228812

设立依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2003年)

受理条件: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纳业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需要的。

审批数量:无限制

申请材料:1.失业人员人事档案(含录用人员登记表或《嘉兴市就业失业登记表、劳动合同);

2.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3.失业人员登记证明书;

4.失业人员登记表;

5.失业人员二寸证件照片2张,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1份(查验原件);

6.嘉兴市有地居民(含非本地户籍农民合同制职工)还需提供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确定表。

注意事项:

(1)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合同60天内,携带装有相关材料的档案袋至嘉兴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失业保险科,办理失业登记手续;(2)按城镇享受的人员需带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一寸照片两张、档案袋及户口本(嘉兴市区无地居民,如无法判明何时为非农户口的,需到户口所在派出所出具一份何时农转非的证明),外地城镇或农村按城镇参保的人员,应携带暂住证;(3)外地城镇需将失业金转回原籍的:身份证、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名称、开户银行、银行帐号;(4)外地转入的城镇失业人员: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失业保险转移证明。

办理流程:申报—初审—受理—审查—审核—审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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