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第1号)规定,现就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
(三)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
(四)非住宅预征率为2.5%。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纳税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具体为:
(一)普通住宅(包括保障性住房)核定征收率为5%。
(二)非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为7%。
(三)非住宅核定征收率为8%,其中车位核定征收率为5%。
三、本公告自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31日止。
特此公告。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成都市财政局
主要内容解读
(一)关于预征率
1.关于房地产分类:依据四川省地税局第1号公告的分类方法并结合征管实际,将房地产分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其中:普通住宅判定标准按《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中普通住房标准的批复(川地税函〔2005〕457号)执行。
2.关于预征率的确定:在四川省地税局第1号公告确定的幅度内,结合成都市房地产市场现状和房地产项目增值水平,维持普通住宅预征率1%,非普通住宅预征率2%,非住宅预征率2.5%不变。
3.关于保障性住房的预征: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租房、限价商品房等土地性质为划拨、出让的保障性住房开发项目,由于其主要目的是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具有社会保障性质,土地增值率普遍较低,按照四川省地税局第1号公告的规定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4.关于保障性住房的认定:保障性住房是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依据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有关保障性住房政策的要求或计划,进行开发、销售的项目,保障性住房的认定依据为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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