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主要是为了确保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能够正确应用相关法律规定。这些解释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并结合审判实践进行制定。
这些解释最初于2012年9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并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后来,在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对这些解释进行了修正。修正后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支持条件进行了明确。
此外,还有关于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如维修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等,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同时,对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转移登记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情况,也提出了具体的指导性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旨在通过明确法律责任和赔偿标准,提高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审理效率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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