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登记条件
1、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法人代表必须是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4、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5、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6、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登记需提交的文件资料(一式三份)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须提交下列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2、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3、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4、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5、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6、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审批程序
申请人向市卫生监督所受理发证科递交申请材料→材料受理后→市卫生监督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核实(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时限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审核合格,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将审核结果和不予登记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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