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业务类型
行政许可类
二、办事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三、办事事项子项名称
无
四、申请的受理窗口
东莞市卫生监督所受理发证科。
五、咨询电话和地址
东莞市卫生监督所(东莞市城区学院路178号)电话:22625220
六、办事事项的决定机关
东莞市卫生局
七、事项设立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八、办事内容及申请条件
经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确定为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属于东莞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
九、申报所需的材料
1、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公函(2份);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2份);
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卫生专篇(2份);
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复印件)(2份);
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复印件)(2份);
6、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2份);
7、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十、申请表格
建设项目职业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附后)
十一、办理的程序
1、申请
建设单位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
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2、登记
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窗口按规定对受理范围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对、登记。
3、受理
经对申报的材料核对登记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专家技术审查
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技术审查,专家出具技术审查意见。(专家技术审查的时间不在行政审查工作日内)
5、行政审查批复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行政审查,并依法作出是否批准的卫生行政许可决定。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办理流程图
十二、事项有效期
无有效期限
十三、受理时限
自受申请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十四、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
十五、投诉电话
十六、备注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十七、申办对象
1.个体经济组织;
2.企业;
3.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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