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口电动车上牌标准:
1.车型列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的第四批目录和第五批目录;
2.材料齐全;
3.查验车辆合格。
一、第四批合格电动车目录里的车型
以及(第五批第一阶段)里的车型:
注:对于列入《海口市合格电动自行车销售登记目录(第四批)和新增的《海口市合格电动自行车销售登记目录(第五批第一阶段)里的车型,可办理预约上牌手续。对于未被列入目录里的车型,交警部门不予办理预约上牌手续。
二、材料有哪些
1、凭当天预约短信取得预约号;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无户籍限制,不需提供居住证或居住证明文件),代办人还需要提供委托书(式样如下)及代办人身份证明
3、购车发票。(车辆的来历凭证);
4、车辆合格证。(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三、海口电动车如何判断是否合格?
根据《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本市实行电动自行车查验制度,由有关部门对销售和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是否有未处理的违法记录、是否有严重安全隐患进行查验。
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在办理电动自行车的上牌业务时,将通过以下八点进行查验:
(1)车辆外观形状与目录标准照片及参数一致性检查。
根据车辆合格证签注的厂牌、型号进行查询,核对车辆实际外观和结构是否与车辆目录内备案标准照片外观和参数一致,对车辆所有人自行加装的货架、行李筐等装置应要求当事人自行拆除后办理,对外观和结构不符的,一律不予办理登记。
(2)车辆车架号检查。
车辆车架号应清晰可见并与合格证记载内容一致,无凿改、打磨痕迹。如不一致,不予办理登记。
(3)车辆整车质量。
使用专用称重仪称重,称重时应保证车辆整车位于称重仪平板之上并处于正中位置。首先称量整车质量(含蓄电池),整车质量≤40kg,不符合的,均不办理登记。
(4)脚踏行驶能力。
目测检查车辆是否具备脚踏板、飞轮、链条等装置,转动脚踏板一周以上,转动过程中检查是否具有脚踏行驶能力、是否与车身部件有任何摩擦或碰撞等干涉骑行功能的情形。如不具有脚踏能力,或与车身部件有任何摩擦或碰撞等干涉骑行功能的情形,一律不予办理登记。
(5)车辆轮胎宽度。
使用卡尺测量车辆轮胎宽度,轮胎宽度≤54mm的要求。不满足的,一律不予办理登记。
(6)蓄电池及位置。
检查蓄电池类型、容量、标称电压,有疑问时应确认是否与车辆使用说明书及目录信息一致。蓄电池应有良好的密封性,安装位置空间应与所装配电池大小及形状相匹配,不得留有明显的富余空间,蓄电池应有效固定,蓄电池不得有直接承载货物或人员的情形。
(7)电动自行车的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不大于240w。
(8)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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