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分期购车合同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杜某与许昌某运输公司之间存在分期购车合同。
杜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购车款项,因此被告上法庭并被判决承担违约责任,包括偿付欠款147620元、逾期缴款违约金22143元和滞纳金33215元,总计20297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此外,《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如果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因此,杜某因未能履行合同中的支付义务,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这一点在多个法律文献和实际案例中得到了支持和应用,如《民法典》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以及具体案例中的法院判决。
杜某因违反分期购车合同,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这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剩余购车款项、逾期缴款违约金及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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