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便车”出车祸谁赔偿
在“搭便车”出车祸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如果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且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如果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除外。
具体到案例中,如张某驾车下班时邀请王某搭便车,由于张某未能注意避让其他车辆导致事故,交通队认定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通常会判决司机(张某)对搭乘者(王某)的损失进行赔偿。此外,如果司机在事故中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即使是在“好意同乘”的情况下,也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例如,在余姚法院的一审判决中,司机李某因好意搭乘发生交通事故,被判赔偿20余万元。这表明即使是出于好意提供搭便车服务,一旦发生事故,司机仍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减轻。
因此,总结来说,“搭便车”出车祸时,司机通常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司机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减轻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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