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2、法律之所以严格规定遗嘱的形式,规定其为要式法律行为,这主要是为了达到三个目的:
(1)确保遗嘱人的意愿表示是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2)这些意愿是其作为临终意愿认真准备好的;
(3)这些意愿是保持完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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