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解释涵盖了多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
知名商品的认定:明确了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当认定为“知名商品”。认定知名商品时,应当考虑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以及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等因素。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对于使用相同或者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应当视为足以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的,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企业名称和姓名的保护: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企业名称”。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自然人的姓名,也应当认定为“姓名”。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经营者具有某些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不公开信息的认定: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的,应当认定为“不为公众所知悉”。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八十七条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八十八条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八十九条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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