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程序
受理窗口:镇属企业工伤职工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窗口单位是:单位所在镇区的社会保障分局待遇核发股;市属企业工伤职工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窗口单位是: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5号国务院令).1.1《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1申请条件:参保职工工伤医疗期终结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后,须到所属的社会保障局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的申领。
申报材料:
工伤职工办理领取工伤待遇需提供以下资料:(1)《工伤认定书复印件;(2)工伤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3寸残情彩照、一寸照片1张;(3)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4)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工伤医疗费收据(发票)及费用明细清单;(5)重要医疗检查报告复印件;(6)对于门诊的,需提交门诊病历本原件、社会保险专用处方联;(7)需安装假肢及康复器具的,需提交《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因工伤残鉴定书复印件、假肢及康复器具装配机构出具的康复器具装配发票;(8)待遇领取人(单位或工伤职工、直系亲属)的银行帐号资料;(9)领取待遇须提供的其他资料。(10)劳动能力鉴定书工伤待遇档案工伤医疗档案机关网站://dgsi.dg.gov.cn/
有效期:一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者申领伤残津贴待遇的需每年七月份向部门提供生存证明投诉电话:12333
受理时限:在收齐申报材料后,七级伤残以下(含七级)由镇区社会保障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核付工伤保险待遇;六级伤残以上,由市社会保障部门在十个工作日内核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须核查资料的延长五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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