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姓名
1、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凭父母(养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书面申请和被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父母(养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其中属父母离婚或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还需分别提供离婚双方同意子女变更姓名的协议书,离婚证或判决书,提交10周岁以上子女同意变更姓名的资料。
2、满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凭本人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工作单位的需提供本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在校学生需提供学校证明,无业人员需提供无业证明(失业证、下岗证等)。出家或者还俗的人员,需提供县以上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局出具的出家或还俗证明。变更、
更正民族
1、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公民民族成份错误的,除由公安机关负责查验档案记载情况外,申请人需提供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记载父亲或母亲民族成份等相关合法原始凭证。
2、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需提供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县、市级民族事务管理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表和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更正出生日期
1、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出生日期不符的需提供本人或监护人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始的《出生医学证明、原开具《出生医学证明单位出示的证明。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迁移证等合法落户凭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不符,凭迁移证落户的,由户口登记机关负责查验迁移证记载的情况;凭其它合法有效证件落户的,由申请人提供相关原始凭证。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日期不一致的需提供本人或监护人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③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干部出生日期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出现错误的需提供本人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记载正确出生日期的合法原始凭证(迁移证、复员转业人员证件、原始人事档案等)。
变更更正性别
1、公民性别登记错误的需提供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和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
2、公民性别因故发生变异的需提供本人的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变更文化程度、婚姻状况、服务处所、职业等项目
1、变更文化程度、婚姻状况、服务处所、职业等项目:由申请人书面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证件(例如:毕业证、结婚证、未婚证明、离婚证、本人申请书、单位证明等)到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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