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养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1)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原因和目的,以及对被收养人不遗弃、不虐待、抚养其健康成长的保证;
(2)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者须提交离婚证、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
(3)单位证明:收养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或居(村)委会出具的反映收养人年龄、婚姻、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经济、身体、道德品行)等情况证明;
(4)所在城区指定的医院证明:出具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5)计划生育证明。
二、收养人带完上述证件后,到户口所在地城区民政局申请(外地人到西乡塘区民政局申请),然后到南宁市民政局领批条,通过后方可来福利院看小孩。
三、收养人夫妻双方年龄应年满30周岁;男方单亲收养女性婴儿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应当相差40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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