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领失业保险金:
1、参保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缴费记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2、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失业人员是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资格进行审核,并将结果告之本人。对符合申领条件的,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
3、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4、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为失业人员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开据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5、失业人员按月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领登记,并领取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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