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依据: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津公户【1998】570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安局为天津经济跨越式发展保障和服务的措施的通知(津公办【2001】564号)
办理条件:
1、具有普通院校全日制本科毕业学历,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的外省市人员或者户口在本市高校学生集体户的,被在津的机关、团体、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招用(或者在津投资办企业),且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可以申请落户。
2、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的45周岁以下的(含45周岁)外省市人员,被在津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招用(或者在津投资办企业),且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可以申请落户。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在津有名下合法固定住所的,其配偶及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子女可以随迁落户。
3、具有大学学历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50周岁以下(含50周岁)的外省市人员,被在津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招用(或者在津投资办企业),且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可以申请落户。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在津具有名下合法固定住所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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