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材料:
1、申请报告(父母签字);
2、台湾出生证明;
3、出生子女的入境证明材料;
4、父母护照或者前往台湾地区通行证;
5、父母《结婚证;
6、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户口注销证明;
7、其他监护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8、其他监护人与落户人关系证明。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办理时限:10天内
办理费用:免费
办理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夏令时调整为下午3:00—6:00)
办理地点:父母所在地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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