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户口迁入办理条件是什么
1、夫妻投靠入户:夫妻双方分居两地(不同省,市,县)或一方为农业户口,另一方为非农业户口性质的,在迁入地有固定住所的,均可夫妻投靠入户。
2、父母投靠子女入户:迁入地子女有固定住所的,可根据本人意愿申请投靠子女入户。
3、子女投靠父母入户:凡与父(母)分居两地的未成年子女或在校学生,均可申请投靠父(母)入户。
4、购买商品房入户:所购新建商品住宅单元已经办理房屋产权证并设置了门牌号码;入户人限于购房者本人、夫(妻)、父(母)和未婚子女。
5、随军家属入户:军官、文职干部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符合随军条件的,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可以随军入户。
6、收养小孩入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可以申请收养小孩入户。
7、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及工作调动入户:录用公务员或招收职工,以及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同意调动工作的公务员或职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8、退伍、转业军人安置入户:军人转业、复员、退伍到地方入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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