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常住户口,年满30周岁无子女人员,具备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收养一名14周岁以下,已办理收养手续,在生父母处未落户和“农转非”的儿童。提交:
1、收养人书面申请;
2、养父母单位证明;
3、居委会证明;
4、养父母《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及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收养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6、民政部门办理的收养手续复印件;
7、暂住(寄宿)地派出所出具的人口登记表;
8、其他视具体情况需提交的证明。
上述材料交派出所,待市局审批后,持派出所开具的《办理户籍证明信及被投靠人的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如被收养人在生父母处落户的需持天津市**局的准予迁入证明和原户口地的户口迁移证),到户籍受理服务中心办理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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