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个人申报工伤认定需提交的材料

近期更新2025.01.29 浏览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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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认定申请表》1式1份。

2.劳动合同书复印件1份;如无书面劳动合同,则提供其他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复印件1份;属于死亡事故的,应提供医疗机构或者公安机关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和有关反映死亡事实的证明材料、医院急救出诊记录。

4.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工商行政部门企业登记电脑咨询单1份。

5.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6.受伤害职工的原始病历复印件1份。

7.2名以上事故现场目击证人各自出据的书面证言,并附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2)因工作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需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

(3)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证明;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提交相关部门的证明;同时提供标注受伤害职工出发地、目的地、事故发生地的简易线路图;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记录和死亡证明;

(5)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6)在参加用人单位举办的文体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用人单位举办文体活动的相关证明材料;

(7)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退役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旧伤复发的确认结论;

(8)由伤亡职工近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当提交与伤亡职工有近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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