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对象及受理机构
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须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具体如下:
1、本省本市户籍劳动者初次办理就业、求职或失业登记的,由其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并核发。
2、外省户籍劳动者在佛山初次就业、求职登记的,由就业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并核发。
3、凡与禅城区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包括外省、外市和本市户籍劳动者),由用人单位向所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按用人单位办理用工登记所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划分)。
申请资料
(一)禅城区户籍人员初次办理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户口薄、本人2寸彩色相片1张、有效的计划生育证明(已婚人员凭审验合格的《计划生育服务证,未婚人员凭《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本人学历证书(明)及须带备以下材料:
1、属就业转失业人员的,提供原工作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劳动争议裁决书。
2、从事个体经营结业的,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歇业证明。
3、其他社会失业或无业人员,提供居(村)委会出具的失业或无业证明。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
(二)禅城区户籍人员失业或无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个人持有《失业证、《就业登记证或《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户口薄、原《失业证、《就业登记证或《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和本人2寸彩色相片1张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原《失业证、《就业登记证或《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有档案号码和其他就业服务项目记录的,换证机构应将有关记录补登在相关项目内。
(三)外省户籍劳动者在禅城区办理求职登记的,提交如下资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2、本人2寸彩色相片1张;
3、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查验合格的计划生育证明(女性);
4、本人学历证书(明);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
(四)已与禅城区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办理时提交以下资料:
1、劳动者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2、劳动者本人2寸彩色相片1张;
3、劳动合同书(原件)一式两份;
4、属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出示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5、《广东省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备案花名册(连同电子版);
6、有效计生证明;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
用人单位招用或使用人员原有《失业证、《就业登记证或《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的,在申办《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应将以上证件交回发证机构。以上交回证件有档案号码和其他就业服务项目记录的,由发证机构补登在《就业失业登记证相关项目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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